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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延芳与被执行人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延芳,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贺延芳,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杨福,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贺延芳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贺延芳与杨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6万及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贺延芳以与被执行人杨福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