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诉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克与苏广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克,苏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诉保字第00130号申请人陈克。委托代理人��传英。被申请人苏广喜。申请人陈克与被申请人苏广喜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广喜价值15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克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苏广喜名下苏C×××××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陈克名下座落于徐州市泉山区西苑二期48#楼2-502室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字第xxx号);三、申请人陈克向本院提交30000元现金担保。保全费127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