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红胜与肖超娃、吴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汪红胜。被告肖超娃。被告吴振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肖超娃向原告汪红胜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吴振鹏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逾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还借款,但二被告久拖不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借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在《法制日报》上向被告肖超娃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被告吴振鹏经本院传票传唤,二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了核实。经审理查明,被告肖超娃以用于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吴振鹏以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出借人)汪红胜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叁个月,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2月21日,借款人肖超娃,日期2014.9.22,担保人吴振鹏,等,借款人和担保人除签名外,并在签名处均加按了手印。被告逾期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借款5万元给被告肖超娃使用,被告逾期不还,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借款利息应从逾期之次日起(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逾期之前的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吴振鹏在借据上以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债务人(被告)肖超娃进行担保,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担保人吴振鹏偿还欠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超娃偿还原告汪红胜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吴振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肖超娃、吴振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生陆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