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培珍、尹中清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珍,尹中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刘培珍,女。申请执行人尹中清,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刘培珍、尹中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378.4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