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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苗三苹、朱命荣、吕书针、吕静静、吕书轩与新乡市宏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照刚、龙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三苹,朱命荣,吕书针,吕静静,吕书轩,新乡市宏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照刚,龙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苗三苹。申请执行人朱命荣。申请执行人吕书针。申请执行人吕静静。申请执行人吕书轩。被执行人新乡市宏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照刚。被执行人龙光伟。苗三苹、朱命荣、吕书针、吕静静、吕书轩诉新乡市宏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照刚、龙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三苹、朱命荣、吕书针、吕静静、吕书轩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宏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照刚、龙光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