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东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奎、董宏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东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奎,董宏业,丁喜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18号原告:临海市东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涛。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奎。被告:董宏业。被告:丁喜玉。原告临海市东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奎、董宏业、丁喜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优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奎、董宏业、丁喜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海市东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奎因买设备需要,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奎提供借款1000000元,月利率为8‰,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借款的实际放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还本,利随本清。另约定逾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时,被告董宏业、丁喜玉自愿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告陈奎发放贷款1000000元,现还款期限届至,被告陈奎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1000000元、利息28800元,罚息10400元,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7000元,依合同约定由被告陈奎承担,被告董宏业、丁喜玉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奎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8‰计收利息,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自2015年2月11日算至付清之日,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利息28800元,罚息10400元),同时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7000元;二、被告董宏业、丁喜玉对被告陈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奎、董宏业、丁喜玉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基本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工商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陈奎逾期仍未偿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董宏业、丁喜玉为被告陈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负有代为偿还全部款项的义务。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担保人对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负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陈奎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被告董宏业、丁喜玉负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临海市东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利息按月利率8‰计收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2%,自2015年2月1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奎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7000元。三、被告董宏业、丁喜玉对被告陈奎的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董宏业、丁喜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6元,由被告陈奎负担,被告董宏业、丁喜玉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7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徐 周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