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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岳峰诉李玲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峰,李玲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杨岳峰,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秀琴(杨岳峰妻子),1976年2月1日出生。被告:李玲爱,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苗(李玲爱女儿),1992年3月1日出生。原告杨岳峰诉被告李玲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岳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琴、被告李玲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2014年给被告丈夫王全生拉石子、粗砂、石粉。2013年结账,欠原告5000元。2014年3月至7月,拉石子158方(每方95元)、粗砂184方(每方90元)、石粉160方(每方55元),共计欠原告运费及材料费40370元。被告只支付了约10000元左右。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王全生于2014年7月死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及材料款3537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案件事实不符,原告曾给被告丈夫供料是事实,但在原告供料期间,所有料款均已结清,被告丈夫生前说过工地不欠料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杨岳峰给被告李玲爱丈夫王全生拉石子、���砂、石粉。2013年结算,被告丈夫欠原告5000元。2014年3月至7月期间,原告给被告丈夫拉石子160方,每方80元;粗砂180方,每方80元;石粉180方,每方50元,共计36200元。被告丈夫支付了原告13000元。以上共计被告丈夫欠原告运费及材料款28200元一直未付。王全生于2014年9月死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收条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中,原告杨岳峰给被告李玲爱丈夫运输石子等材料,被告丈夫尚欠原告运费及料款28200元,被告作为其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欠原告的运费及料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玲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支付原告杨岳峰运费及材料款2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被告李玲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