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蒋志东、张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志东,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洪福,主任。被执行人蒋志东。被执行人张丽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蒋志东、张丽丽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津宁河计生征字(2014)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项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