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志学与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学,赵玉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王志学,住五常市。被告赵玉学,67岁,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学与被告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国权审判员 金业贵审判员 冯成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振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