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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志学与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学,赵玉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王志学,住五常市。被告赵玉学,67岁,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学与被告赵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国权审判员  金业贵审判员  冯成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振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