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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涛与马维刚、王凤霞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05-1号申请执行人:高涛。委托代理人郝建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维刚。被执行人:王凤霞。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维刚、王凤霞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