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雅军与傅绍山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军,傅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刘雅军,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傅绍山,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雅军与被执行人傅绍山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00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