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根妹与朱粉娣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妹,朱粉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278号原告马根妹,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朱粉娣,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根妹与被告朱粉娣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向“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原告签字确认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10月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根妹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