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明静申请宣告明清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静,明清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92号申请人明静,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明清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明静申请宣告明清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明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明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静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