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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罗XX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杨XX,男,2003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XXXX。监护人周XX,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道州北路XXXX。系申请人姑父。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罗XX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军党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监护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罗XX经本院公告,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罗XX,女,生于1968年12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81203426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失踪前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道州北路301号(道县冶炼厂),系申请人杨XX母亲。被申请人罗XX与申请人杨XX的父亲杨军同居后于2003年7月11日生儿子杨XX。2012年1月杨军因病死亡,被申请人罗XX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3年有余。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罗XX失踪。经查,罗XX,女,生于1968年12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81203426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失踪前住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道州北路301号(道县冶炼厂),系申请人杨XX母亲。被申请人罗XX与申请人杨XX的父亲杨军同居后于2003年7月11日生杨XX。2012年1月杨军因病死亡,被申请人罗XX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已3年有余。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罗XX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罗XX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XX自2012年2月独自外出,至今已3年有余,经本院发出公告,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XX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