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学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学明,李曰芳,刘金贵,唐冲,王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贾学明,男,生于1981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曰芳,女,生于1980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金贵,男,生于1981年9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唐冲,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兴凯,男,生于1979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学明、李曰芳、刘金贵、唐冲、王兴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贾学明、李曰芳、刘金贵、唐冲、王兴凯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