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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温伟高、黄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9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代表人:韦荣辉,该公司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福天,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伟高。被告:黄少燕。被告:广西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8层809室。法定代表人:郑成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温伟高、黄少燕、广西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审判员刘重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何承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