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虹与昆明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18号起诉人唐虹,女,汉族。起诉人唐虹诉被起诉人昆明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在4月3日早在宾馆遭官渡分局警察招艳春扭打并扭至北京西客站,扭伤右手臂上举受限。起诉人回昆后,于4月10日起向被起诉人信访要求查处,至今未果。起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限期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处理起诉人关于其所属官渡分局暴力执法的信访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限期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是要求被起诉人针对其信访所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的请求,属信访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继红审判员 李 蕊审判员 张 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