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平,彭易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607号申请执行人金平,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被执行人彭易灿,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后叶乡,现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85125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军、审判员陆卫国、审判员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军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寿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