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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街道厂北社区。法定代表人吴久红,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李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姚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