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淑萍、刘春和、张洪鸾与张锁朋、青岛平度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萍、刘春和、张洪鸾。被执行人张锁朋。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礼,总经理。本院(2005)张刑初字第6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淑萍、刘春和、张洪鸾于200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平度市,本院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张刑初字第6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