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利利与被告贺占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宋利利,女,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武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占虎,男,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宋利利与被告贺占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利利诉称:原、被告于2012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元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不体恤原告,经常发短信辱骂原告,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未答���、未举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宋利利与被告贺占虎于2012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元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双方现在分居生活,现原告申请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四年,虽然在生活中有矛盾,但应互谅互让,维持家庭和谐,原告现有证据不足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利利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兴银人民陪审员 康 妮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党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