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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姚睿与岳平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睿,岳平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姚睿,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平定,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睿与被告岳平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睿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姚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