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姜溯萍与朱师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溯萍,朱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39号申请人:姜溯萍。被申请人:朱师良。申请人姜溯萍与被申请人朱师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师良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巴曹前垟巷12号房屋(保全金额以29万元为限),并已提供登记在曹庆楷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装饰材料市场14号楼房屋和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朱师良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巴曹前垟巷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255294,地号:5-000-02097,保全金额以29万元为限)。二、查封登记在曹庆楷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装饰材料市场14号楼房屋(房产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敖江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字第2-48**号,所有权证号:02a0074510,地号:2-E.6-270)。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