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郓城县环球钢球厂、朱仰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郓城县环球钢球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郓城县环球钢球厂。代表人:朱仰振,厂长。申请人郓城县环球钢球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郓城县环球钢球厂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昌邑华晨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邑华晨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郓城县环球钢球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