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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钱新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金德机电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钱新天,沈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德机电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德峻,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新天。被执行人沈永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德机电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新天、沈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新天、沈永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新天、沈永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