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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连贯。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此面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