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连贯。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此面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