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启瑞与吴桂林、林丽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瑞,吴桂林,林丽芬,刘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刘启瑞,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刘裔顺、姚志杰,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吴桂林,曾用名吴栋梁,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林丽芬,女,汉族,成年,住永春县。被告刘锦忠,男,汉族,成年,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瑞与被告吴桂林、林丽芬、刘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启瑞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