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会贞与刘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贞,刘国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张会贞。被告:刘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贞与被告刘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贞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贞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邵永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