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会贞与刘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贞,刘国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张会贞。被告:刘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贞与被告刘国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贞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贞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邵永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