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良省与陈庆星、戴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省,陈庆星,戴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31号原告许良省,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庆星,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戴素芬,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许良省与被告陈庆星、戴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