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先秀与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解放碑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先秀,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解放碑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43号原告秦先秀,女,汉族,199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解放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6号4楼1#、2#、10#商铺。法定代表人肖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先秀与被告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解放碑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先秀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秦先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先秀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