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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汤某某,女,1994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委托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