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汤某某,女,1994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委托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