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洪诉西丰县陶然镇博宇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西丰县陶然镇博宇空心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刘洪,男,1978年1月2日生,满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刘洪的妻子),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西丰县陶然镇博宇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晓宇,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与被告西丰县陶然镇博宇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立辉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洪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