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926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卢秀东,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毅,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罗国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