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念会、王去英、杨新国、王博靖、李新旗、王岁英、詹尚杰、杨爱兰、杨磊、刘美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理事长。被告杨念会,男,汉族,出生1972年5月12日,住商水县。被告王去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住商水县。被告杨新国,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0日,住商水县。被告王博靖,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日,住商水县。被告李新旗,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7日,住商水县。被告王岁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14日,住商水县。被告詹尚杰,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3日,住商水县。被告杨爱兰,女,汉族,生于1957年2月1日,住商水县。被告杨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0日,住商水县。被告刘美华,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念会、王去英、杨新国、王博靖、李新旗、王岁英、詹尚杰、杨爱兰、杨磊、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将贷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刘桂芹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