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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本昌与于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本昌,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400号申请人李本昌,男,汉族。申请人于波,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申请人李本昌、于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本昌、于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李本昌一次性赔偿于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种法定经济损失共计9400元。2、李本昌为于波修理摩托车,费用由李本昌承担。3、李本昌车损自负。4、于波为李本昌提供保险理赔材料。5、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英荣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