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红与被申请人代苏池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红,代苏池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9-1号申请人刘晓红,女,汉族,荆门市人,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居委会。被申请人代苏池,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59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以被申请人代苏池名义登记的小轿车,以及申请人刘晓红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吕义纲(曾用名:吕义刚)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刘晓红以其与被申请人代苏池的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被申请人代苏池偿还借款本金,且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晓红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吕义纲(曾用名:吕义刚)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