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翠玲与徐元铭、李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玲,徐元铭,李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林翠玲,退休公务员。委托代理人:沈四祥,系原告同事。被告:徐元铭(曾用名徐元明)。被告:李金妹。原告林翠玲为与被告徐元铭、李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翠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是亲戚关系。从2010年开始被告李金妹以投资建水电站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约定利息15‰、17‰不等,时间分别为:1、2010年4月1日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17‰,利息105400元,合计205400元(时间暂算从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2、2010年11月29日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月利率17‰(利息暂算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利息179500元,合计429500元;3、2011年4月1日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利率17‰(利息暂算至2011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利息17万元,合计37万元;4、2011年11月29日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月利率20‰(利息暂算从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利息15万元,合计40万元;5、2012年3月28日借款人民币6万元,月利率15‰(利息暂算从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利息34200元,合计94200元;6、2012年3月19日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17‰(暂算从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利息57750元,合计157750元;7、2014年6月25日借款人民币10万元;8、2014年6月25日借款人民币20万元;9、2014年6月25日,人民币20万元。7、8、9三笔本金合计50万元无利息,这50万元从起诉日起算银行贷款利息。以上9笔借款共计146万元+利息696850元,合计215850元。被告李金妹借款以来又以投资效益不好为由没有支付利息,其本人约定时间是2014年10月连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2014年10月后至今失去联系逃避,这些钱多是原告亲朋好友的血汗钱,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夫妻应负共同还款责任,综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其中5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暂算至2015年6月1日止,利息共计696850元,本息合计2156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李金妹虚构事实向原告骗取借款,已构成诈骗罪为由,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徐元铭答辩称:1、原告为什么借那么多钱给被告李金妹参赌?被告李金妹是有赌博的,建设东路、周村的那一带人都是知道被告李金妹是赌博的。建设东路26号的郑明利,外号叫做“带鱼头”是知道这件事情的,这些人都是一起赌博的。2、银行贷款也要担保人签字,二次贷款也是先还清第一次贷款才能贷二次款项,被告李金妹一直没有还款,原告为什么还借那么多次钱给被告李金妹?3、原告为什么都不跟我联系,或者找我儿子或者儿媳妇。我儿子和儿媳妇他们都在文成的,告诉一下我们李金妹向她借了很多钱。李金妹借了她那多钱,应该需要通知我。而且这些钱都没有用我家庭,我自己退休工资5500元,不需要向原告借那么多钱用到家庭里。4、原先原告为什么都不把我当做被告李金妹的丈夫,现在要还钱了,就找我,这个于情于理都是讲不清的。5、原告明知被告李金妹是农村普通家妇,没有工作的人,原告为什么还借那么多钱给她。这个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原告要承担风险。6、7-9次借条上记载的总金额100040元,2014年6月25日一天为什么有三张借条,三张借条总共100040元,为何起诉50万元?7、九张借条总共金额1060040元,为何原告诉请就有146万元?请求法院核实。8、诉状中原告陈述我是她亲戚,但是至今我也没有见过原告,也不认识原告本人。被告李金妹借钱我一直不知道,我没有签字,也没有担保,所以我不承担责任。被告李金妹与原告共同隐瞒欺骗我至今,被告李金妹也骗了原告。9、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借款人才有归还借款的义务,其他人无需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所以原告只能找李金妹承担责任。我已经接到很多人的电话要求我还款,大概有20几个人,被告李金妹向他们借款,我都是不知情的,借款金额高达400多万元,被告李金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我本身也是一位受害者,请求法院能够将这个案件移送公安处理。被告李金妹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林翠玲,被告徐元铭均认为本案被告李金妹有犯罪嫌疑,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翠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6元依法退还原告林翠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晓龙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茂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