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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吴筱聃、陈军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89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方茂松。被执行人吴筱聃。被执行人陈军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筱聃、陈军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筱聃、陈军行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五台街21号的房产,但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8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