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伏亮与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伏亮,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陈伏亮。委托代理人黄步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先烈东横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永根,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鸿建,该公司员工。原告陈伏亮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伏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伏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为21800元,由原告陈伏亮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陈伏亮。审 判 长 孙 曙 光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胡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