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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杰与钟国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钟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钟国松,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钟国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25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国松的银行存款在8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