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鲁俊飞与雷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飞,雷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鲁俊飞。被告:雷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俊飞与被告雷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俊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鲁俊飞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