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227号原告李某甲,1963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某乙,1968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甲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李某甲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