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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227号原告李某甲,1963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某乙,1968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甲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李某甲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