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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4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套筒、六角匙去到花都区新华街新街钟村老人院旁一出租屋,以撬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出租屋202、303房内盗窃,在303房内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余某戊发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为抗拒群众钟某某、余某甲任等人抓捕,以手持打烂的啤酒瓶对追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并当场起获撬锁工具六角匙五把、套筒一把。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系未遂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提出案发当天其没有进入该出租楼的202房进行盗窃,其在303房进行盗窃时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因抓捕人员持木棒且说要打死其,其才拿着啤酒瓶想让对方放过其,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套筒、六角匙去到花都区新华街新街钟村老人院旁一出租屋,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该出租屋303房内盗窃时被被害人余某乙发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为抗拒群众钟某乙、余某丁等人抓捕,以手持打烂的啤酒瓶对追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后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的身上起获撬锁工具六角匙五把、套筒一把。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晚上18时10分许,其回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钟村老人院旁一出租屋303房的住处,拿出钥匙打算开门,但发现门锁怎么也打不开,突然其房门一下就打开了,从里面冲出一名男子,其发现房间里的东西全部被翻乱,于某就大喊,其爸爸听了之后,就立即追上去了,不久爸爸回来了,称刚才偷东西的男子已经被抓到,而且警察已经到场处理。其房门门锁被撬坏,不能正常使用。房内东西全部被翻乱了,但没有什么损失。现场没有留下作案工具。被害人余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余某乙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从其房间内冲出的男子。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1日18时许其在家中厨房内洗碗时听到房间有人开锁的声音,其想可能是我老公回来了就没有太注意也没去看,后来其洗完碗出来发现有名陌生男子从楼梯口走上了四楼,其觉得可疑,打电话给其老公,其老公回家,后来其女儿跟着也回到家中,当其女儿用钥匙打开自己的房间,这时突然从其女儿的房间冲出一名男子,该名男子就直接往外面一直跑,其老公和房东于是就马上追了出去抓住了该名嫌疑男子,就马上报警了。其女儿的房间门锁被撬坏了,且翻的很乱。证人郑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郑某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盗窃后被抓的男子。3.证人余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1日18时15分左右,其在出租屋楼下与房东聊天,其妻子打电话说在家里见到一个男人开我们家的家门,于某赶紧回去,其妻子说刚才的男子到楼上去了,其上楼没有发现,又倒回三楼,这时,其女儿也刚好下班回家,当她准备用锁匙打开自己住的一个房间的时候,突然有一个男人从她的房间冲了出来,于某马上追下楼去,我追到楼下时其就一边叫房东一起追一边大叫抓贼。其和房东就一边追一边叫,在巷子转了几圈后大约有追了10分钟左右,来到了花都区交通学校宿舍后一条巷子的时候,男人见其和房东快要追上他了,于是就在路边垃圾堆上捡了两个啤酒瓶,撬烂了后双手各抓一个破酒瓶并威胁其和房东,说再追就搞死其和房东。刚在这时候,房东的弟弟也回家见到这个情况也一起参与抓贼,后来其几人一起上前合力将入屋男人制服,跟着报警后民警到场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处理。其租住的是花都区新华街钟村三队老人院旁出租屋三楼,该出租屋三楼一层分别设置了8个小房单间,其和女儿是其中的两间。其女儿房间的一栋铁门的锁头被撬坏无法打开。事后,听说二楼有住户的家里也被撬坏了门锁入屋盗窃。证人余某丁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余某丁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入户盗窃被抓的男子。4.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1日18时许,其与余某丁在楼下聊天,余某丁的老婆打电话过来,于是余某丁回去了,过了没多久,余某丁夫妻二人都叫抓贼。其看到一男子跑向钟某甲市场,于是就一起追了过去,其和余某丁两人一直追到花都区交通学校宿舍后一条巷子,这名男子看到其快追上,就在路边垃圾堆上捡了两个啤酒瓶,打烂后两只手各抓一个指向余某丁,说要搞死其这样的话。这时其弟弟也过来了,三人把那男子制服了。证人钟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钟某乙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入屋盗窃后被抓获的男子。5.证人钟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1日18时许,其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声音,于是出门看到其哥和一个租客向钟某甲市场正在追一名男子,其从后面追了过去,一直追到花都区交通学校宿舍后一条巷子,快追上的时候那名男子在路边垃圾堆上捡了两个啤酒瓶,砸烂了其中一个拿在手中,另外一只手也拿一个啤酒瓶,指向他们并威胁说追我就砸死你们,这时租客就在路边建立一根竹棍跟这名男子对峙,这名男子看到租客拿有竹棍,就冲上来想打其等,租客就用竹棍击打男子手中的瓶子,其也迅速上前把男子按倒在地,其哥钟某乙也过来按住那名男子并把男子控制住,之后打电话报警后有警察过来把男子带走了。证人钟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钟某丙指认被告人王某是被其花都区交通学校宿舍后一巷内抓获的男子。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31日18时许民警接事主报案在广州市花都区钟村老人院旁边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王某。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王某身上起获作案工具六角匙五把、套筒一把。8.穗公花勘(2015)A035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民警于2015年5月31日晚对案发地点花都区新华街钟村老人院旁一出租屋303房进行勘查,该房为一卧室一阳台一卫生间结构。装有一扇铁门,门锁未见异常。进门是卧室。卧室的东北面是阳台,西北面是卫生间,卧室内的西侧靠墙摆放有一张木床,木床、柜子上的物品凌乱。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5月31日其从东莞坐车到花都,在城东车站旁的一快餐店喝酒吃饭,一直喝到下午16时许,后其到新街钟村新街牌坟附近找老乡打牌,打了一会其就走了,走在路上因突然天下起大雨其就到了一栋出租屋楼下避雨,在其避雨的时候刚好有人进入出租的大门,其就跟着上去了,当其走上到二楼一间出租房的门口用其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把门撬开了,撬开门时才发现里面有人,于某就离开上了三楼。其上到三楼后用开锁的工具准备打开三楼的门锁,当其正在看锁的时候里面就有人出来了,于某就跑上了四楼,其上到四楼看到下面没有什么动静又跑回到三楼,其走到了三楼刚才准备撬锁住户对面那出租屋门前拿出了其携带的开锁工具把门锁撬开,撬开门锁后进入到屋里,在屋里翻了一下东西,但没找到有价值的物品和现金于某就出来,但在其刚出来的时候被屋主回来发现了,于某就往楼下跑,那屋主一面追一面叫抓“抓贼”。其走了一段路被追三名男子追了上来,当时其看到对方其中一人手持木棍,因怕对方打就在地上拿起两个啤酒瓶把它打烂后拿在手上,后来还是给对方制服了,之后就有警察过来将其带回了派出所。其随身携带的工具是是一个套筒,五把六角匙(一把长的四把短的)都是铁质的工具。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75年10月7日等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没有到202房进行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为证明该事实,公诉机关仅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廖某陈述其是在回家后才发现家中被翻乱,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到二楼撬锁,因里面有人没有进去,且没有对涉案地点进行指认,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王某进入202房进行盗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余某丁、钟某乙、钟某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王某因盗窃被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从路边捡起啤酒瓶打烂后用啤酒瓶威胁抓捕人员,其行为符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法律特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抢劫的行为,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事实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六角匙五把、套筒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英人民陪审员  洪喜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敏玲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