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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励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杨某某诉杭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杭某,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暂时联系不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