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杨某某诉杭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杭某,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暂时联系不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