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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志理、魏某与魏润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理,魏某,魏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魏志理,男,汉族,1939年1月1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申请执行人魏某,男,汉族,1998年10月6日出生,学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魏润生,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在武威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志理、魏某与被执行人魏润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润生在武威监狱服刑,经依法查询,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魏润生之子魏征自愿支付了部分案款及执行费共计5,000元。因申请执行人魏志理、魏某属于特困群体,本院已经给予其适当司法救助,现救助资金及案款共计43,411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武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继军审判员  夏忠堂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雪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