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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娥与被告张清明、抚州市临川区迅驰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娥,张清明,抚州市临川区迅驰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王丽娥,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清明,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绿松、傅滨宏,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迅驰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艻口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5642426-7。法定代表人喻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娥与被告张清明、抚州市临川区迅驰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娥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迅驰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丽娥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迅驰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娥撤回对被告抚州市临川区迅驰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