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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祝令花与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令花,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祝令花,女,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樑,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祝令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令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2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