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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莫金生与李焕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金生,李焕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莫金生。被执行人李焕娣。本院在执行莫金生申请执行李焕娣关于民事一案中,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小军审判员  黄建雄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