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times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83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无业。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德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赵××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查获。后经搜查,民警在赵××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保利玫瑰湾小区租住处内,查获枪形物3支、黄色金属弹形物若干。经鉴定,被搜查��枪形物中,其中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搜查出的弹形物其中七枚为“六四”式手枪弹头、弹壳和自制底火组成的改制手枪弹,一枚为12号猎枪弹。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表异议,且有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鲍××、程××的证言,租房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枪支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收缴手续,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检举人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赵××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玲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人民陪审员  崔军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