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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薛福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薛福泉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商初字第59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婷婷、王敏慧,该公司职员。被告薛福泉,)中张家村1号。委托代理人沈月平,)中张家村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国新、张莉、薛福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陆国新、张莉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婷婷、王敏慧,被告薛福泉的委托代理人沈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薛福泉因交通事故受伤,因事故责任人陆国新、薛福泉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由其垫付了抢救费用,现起诉追偿请求判令被告薛福泉归还其垫付的抢救费用35444.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薛福泉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现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聘请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2011年11月20日,陆国新驾驶苏E×××××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越湖名邸B30C29号路灯杆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告薛福泉相撞,造成薛福泉受伤送医院治疗。因薛福泉经济困难,由其妻子沈妹多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申请垫付抢救费等医疗费用。2011年12月9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向原告发出《垫付通知书》,要求原告与被告接洽对被告进行救助。2011年12月12日,被告妻子沈妹多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如因本次事故通过任何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理赔款),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将优先用于偿还基金已垫付的上述费用45454.35元。2011年12月20日,原告将垫付的医疗费35444.35元汇入抢救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沧浪支行帐户(83×××89)中。之后,被告薛福泉在得到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后并未归还原告垫付的费用,而是用于了治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聘请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垫付申请书》、《垫付通知书》、《承诺书》、被告薛福泉及其妻子沈妹多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入院记录》、《医药费收费收据》、原告垫付款汇款凭证、撤诉申请,本院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并非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本案争议标的是该管理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指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后依法可追偿垫付款,故本案原告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为被告薛福泉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薛福泉追偿该垫付款,且被告薛福泉妻子沈妹多也向原告作出获得赔偿或补偿款后将优先用于偿还原告该垫付款的书面承诺,但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款110000元后并未按承诺优先偿还原告的垫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垫付的抢救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福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人民币35444.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3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施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奇 关注公众号“”